社会救助容缺受理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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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容缺受理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让困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根据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1、一、容缺受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容缺受理是指申请或者已获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丧葬补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助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的困难家庭和个人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员等相关人员,不能按政策规定提供完备的申请资料或定期复核资料,通过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的所缺资料、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先行受理或者继续获得救助。
二、容缺受理的原则(一)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容缺受理申请或继续获得救助。
(二)承诺原则。
2、当事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缺资料,接受并配合镇街、区民政局的调查核实,如实告知本家庭及法定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接受信用管理。
3、凡通过容缺受理申请或继续获得救助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纳入信用管理,并接受失信惩戒。
三、容缺受理的程序(一)告知。
4、各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定期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对需要容缺受理的,指导其阅看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附件。
5、对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
(二)签字。
6、当事人在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附件签署真实姓名并按指纹。
7、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一式二份,由本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保存;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本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分别保存。
8、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当事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员或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受理。
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资料不齐但已出具容缺受理申请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的,应当受理救助事项。
四、失信行为(一)未在3个月内如实提供所缺材料的;(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三)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四)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五)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六)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车辆房产、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信息的;(七)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八)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九)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十)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失信行为分类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2个等级。
(一)一般失信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上述失信行为1-8项其中之一,情节较轻的;(失信对象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前,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退还非法所得的;(失信对象在申请救助时弄虚作假,经过批评教育后能及时退还非法所得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或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上述失信行为1-8项2项(含2项)以上,情节较重的;(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时有上述失信行为9-11项行为之一的;(失信对象有2次(含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六、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报送(一)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容缺受理救助失信行为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笔录,填写容缺受理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附件,并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相关档案资料,上报区民政局进行认定。
(二)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镇街上报的容缺受理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
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填写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由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失信行为自区民政局下达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之日起计算。
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区民政局报送区发展改革委纳入信用管理。
(四)当事人认为失信行为认定不当的,可以向区民政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
区民政局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更正,并将核实更正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异议申请期间不影响相关信用信息的应用。
七、失信行为的惩戒(一)一般失信行为对象。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对符合低保和特困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一般失信对象,要求补正相关材料,提高复查经济状况的频次,之前多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一般失信对象,要求补正相关材料,不再追缴相关款物,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对已获得救助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在非法获得款项退交之前,不再按“容缺受理”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二)严重失信行为对象。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实施以下惩戒:对失信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对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对已获得相关救助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依法给予非法所得1-3倍处罚;在非法获得款项退交之前,不再按“容缺受理”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将失信信息逐级推送,由区民政局推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八、信用修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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