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固废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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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要点解读目录CONTENTS一二三修订背景及意义主要修订内容相关法律责任四日常管理建议01PART修订背景及意义PART0修订背景及意义PART0修订背景及意义PART0修订背景及意义年初次修订53PART0修订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XX年第一次修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特定条款修正20XX年第二次修正进口废物分类管理特定条款修正20XX年第三次修正危险废物转移制度特定条款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1995年颁布PART0修订背景及意义02PART主要修订内容协同共治防治结合问题导向改革创新PART0主要修订内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强化地方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固废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解决法律制度瓶颈调整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源头及过程防控与末端治理结合突出无害化底线要求,提出资源化过程强化减量化、资源化约束性规定降低填埋处置固体废物进口制度改革农业固废管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危废管理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1、-第一章第四条PART0主要修订内容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2、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3、-第一章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4、-第一章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第二章第二十八条PART0主要修订内容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6、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7、-第一章第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材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8、-第三章第三十九条PART0主要修订内容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
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四章第四十九条PART0主要修订内容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设立加强对实验室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章第七十三条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
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
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PART0主要修订内容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制定。
-第六章第八十二条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PART0主要修订内容健全保障机制。
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二)生活垃圾分类;(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第七章第九十五条PART0主要修订内容严格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为违法者违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条:明确了双罚制,处罚单位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员处罚;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查封扣押制度;第一百零三条:拒绝、阻挠执法的单位处5-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10万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按日计罚制度-第八章PART0主要修订内容03PART相关法律责任PART0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PART0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PART0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PART0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PART0相关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PART0相关法律责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三条强化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限制填埋处置PART0相关法律责任(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增加信息公开,全程监控和可追溯体系PART0相关法律责任(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七条增强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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