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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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解读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1、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着重健全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完善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2、基本定位顶层设计回应期盼汇聚共识史上最严一一.新举措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4、五大变化二二.新制定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五大变化三三.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五大变化四四.新处罚标准新处罚标准_按日计罚无上限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6、五大变化五五.新职责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
7、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五大变化发条解读1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8、2-4z环境的概念增加了要素“湿地”z基本国策z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20字原则保护优先,生态保护划红线预防为主,内外管理有制度综合治理,要素手段联合管公众参与,监督环保行义务损害担责,严惩违法要亮剑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企业环保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义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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