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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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这是一条通往书籍之山的道路,学习永无止境页码:第10页,共10页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十政发19962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质和团队管理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五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六章招标管理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九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十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二章建设监督管理第十三章处罚第十四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995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局发布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本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非标设备加工制作等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3、文章凡在十堰市辖区内从事上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4、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建筑市场,支持公平竞争,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5、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具体履行部分行政职能。
6、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市场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三)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建设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注册手续;(四)负责本市城市建设工程的招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负责本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抗震设防资质的审查;(六)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包合同双方的执行情况;(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六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的职责:(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7、第七条县(市)建设局(委)是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县(市)建设局(委)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建筑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三)办理本地施工企业的资质登记手续和外来施工队伍的进场登记手续;(四)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招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抗震设防资质的审查;(六)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承包方执行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情况;(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负责建筑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二)根据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资质注册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核实施工合同;(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第九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营业执照;(二)推广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对施工合同进行鉴证;(三)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第三章资质和团队管理第十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等单位。
必须凭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两证”)进场,必须按“两证”核定的主、兼职经营范围承接工程任务,不得擅自承接工程任务。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监理单位持有的“两证”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售、涂改、出借和伪造。
第十二条凡进入十堰市承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外省的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本省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管理手册,以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在本市市区承担工程的本市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并由在本县(市)承担工程的县(市)建设局(委)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来施工企业资质登记证,然后持外来施工企业资质登记证到工程所在地工商局办理临时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市建管办、县(市)建设局(管委)每季度末向市建委报告外来施工队伍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十堰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分包工程或使用施工劳务的,应当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使用合同,并抄报市建管办或县(市)建设局(委)备案。
第十四条本市和外地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与外地单位联营或注册为外地施工企业,应报市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审批,双方签订联营合同或参照协议,并报同级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凡在十堰市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市建委、县(市)建设局(建委)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并根据年检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本市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市建委、建管处或县(市)建设局(委)提交年度经营成果、资产变动、技术实力、施工业绩等材料,接受年检。
市建管办、县(市)建设局(委)每年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根据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施工能力等情况,重新申请审批登记,重新确定十堰市辖区内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建筑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本市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供有关帐册、文件和图纸。
外国企业必须在每年年初提供有效的备案材料并申请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市建管处、县(市)建设局(管委)应建立建筑施工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登记管理手册管理制度,主要记载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核准登记事项。
以上两份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和年检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九条十堰市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永久性建筑和临时建筑),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或县(市)建设局(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文件齐全;(二)已完成规划和征地手续;(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成;(四)建设资金已经审计部门批准);(五)施工图设计资质和抗震设防已经过审查批准;(六)已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已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八)已办理质量监督或建设监理手续;(九)已办理施工合同鉴证手续;第二十一条建筑装饰工程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图设计资质已经审查批准;(二)已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已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四)经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施工意见;(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土方及挡土墙工程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计划批准书已经下达;(二)已完成规划和征地手续;(三)施工图设计资质已经审核通过;(四)已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五)建设单位已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凡持有合法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均可在十堰市辖区内承接与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勘察设计业务。
未经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四条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辖区,在签订承接业务合同前,必须凭其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到市建委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文件的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抗震、防火、防盗、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业务;资质等级不同的,以等级高的一方为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勘察设计费的2%向市建委缴纳管理费。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按项目缴纳,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每年缴纳一次。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方案图纸、专业施工图、设计概算、地质资料等。
,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制图专用章。
各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必须与图纸专用章一致,否则无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交付使用后,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如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或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修改时,原设计单位必须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单位有责任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技术交底和配合施工;有权监督设计文件的实施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外观的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章招标管理第三十条市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市区招标投标管理,对县(市)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市)招标投标管理由县(市)建设局(委)负责。
招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标书、标底和中标条件;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标书,批准参加投标单位;主持评标定标,对建设工程招标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十堰市辖区内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进行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具备招标条件且不在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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