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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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通过对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市场战略、技术发展和国际国内法律环境进行分析、评估和整合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
2、因此,建议公司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公司可以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3、第二,从国家行政的角度来看,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都需要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授予申请人相应的知识产权。
4、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业领导和决策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视是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最高管理者承诺宣传并得到全体员工的理解和认可;所有参与实施标准的企业都应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和目标。
6、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制定本办法。
7、第一条为了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8、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促进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特制定本制度。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有效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档案,充分发挥相关资料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这是一条通往书籍之山的道路,学习永无止境页码:第9页,共9页贵州华力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集团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和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等。
(商标权:本集团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样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作品的著作权。
,主要由集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在提供资金或材料的条件下,该团体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仅由本集团所拥有的有关经营、管理、工程、设计、营销、租赁和服务的信息。
(五)其他单位委托给本集团的科研任务和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本集团进口的专利、商标、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权利。
第三条集团各级领导和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集团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团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集团总部、子集团、地方分公司,下同)(包括集团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下同)或来团实习、学习、深造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董事长、副总裁、营销中心、综合部、行政部、生产部、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董事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集团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集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战略和制度;(二)审议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措施、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工作的实施;(策划和处理与集团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五)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集团在行政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主管行政部的副总裁领导,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属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处理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措施、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集团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二)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三)审核集团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件,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登记统计;(管理日常知识产权的状态和所有权变更;(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日常和专项工作;(六)监督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七)负责对集团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八)协助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九)负责处理和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在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八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于本集团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反映在本集团的财务会计中。
国内外科技发展和市场交易中发生产权变更时,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处备案。
评估报告应当保存备案。
第九条查新和知识产权检索制度。
集团开展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
(集团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项目应在立项和结题时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和确定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和信息,必须进行新颖性检索和检索。
(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新的商号之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和使用新型号、新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六)集团必须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的进出口进行查新检索,充分了解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
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查询,并报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集团备案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自主开发高科技科研成果、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集团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成员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涉及知识产权保密范围的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劳动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知识产权财务处理等相关材料应报知识产权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应建立成果权属判定制度。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
本集团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活动。
集团尊重个人的非职务知识成就。
(与工作相关的知识产权创造活动。
员工职务创造活动的智力成果归集团所有,其作品、技术成果、外观设计、发明的申请权和权利归集团所有。
集团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下列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该组:为自己的工作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将指定专项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分配给小组;主要使用集团的资金、设备、材料、数据等智力劳动成果;来本集团学习、深造、实习或合作研究的访问研究人员或临时雇员在本集团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或集团分配的任务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集团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相关智力劳动成果。
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或授权前需要确认为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处提交书面说明,由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处审核后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本集团的知识产权按不同标准分类,由本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管理。
(项目档案管理。
在所有研究课题中(包括集团自研、委托或合作研究、招标项目的研究课题),知识产权局应跟踪项目全过程,掌握科研开发进度。
在工艺和科研的每个阶段完成后,研究人员应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并提交项目负责人存档。
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各类载体的完整资料报送知识产权管理处,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后,项目方可结题。
未归档或档案不全的,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也不会因为项目未被受理而免除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技术合同、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音像制品、论文和原始手稿。
(知识产权分类管理。
对商标、专利、版权、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的复印件或文章,经主管领导审批并经知识产权管理处登记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集团划定了科技发展区和商业秘密保护区。
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相应资料和物品的人员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指定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在产品开发和职务相关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严格保守集团的商业秘密。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利用非保密通讯工具传播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相关的智力劳动信息。
(对于集团确定的商业秘密,应在其文件或物品上标明集团商业秘密的符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等明确的警示标志。
相关文件和资料仅限于机密人员接触;参加保密会议,采取会议签到、会后归还资料等安全措施。
(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擅自发表、披露、使用、许可或转让集团知识产权;也不得利用在集团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进入集团时,必须签署合规承诺书。
任何原因离开集团前,必须归还所有技术资料、测试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和设计成果、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和通讯方式),集团有责任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出版、披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控制和陪同制度。
游客在专人陪同下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范围组织参观。
(七)提交新产品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要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必须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必须经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字。
(三)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就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贸易时。
,需要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根据许可权限范围、时间、区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费用。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集团各部门和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和杜绝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损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集团竞争中的作用。
(集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登记、备案和申请确认工作。
对于不适合上述措施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首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之前,不得发表有关该成果的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或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
(二)防止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注册。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处,对商标、专利、商号等知识产权的注册和授权情况进行日常跟踪。
如发现可能与集团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情况,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处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程序予以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有侵权可能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措施配合知识产权局解决问题。
(V)本集团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本集团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协助。
第十六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公示制度。
集团设立了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
制定员工培训和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七条团体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权后,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十八条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当向该职务发明创造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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