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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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通则位于协调制度之首,由六条组成,是指导和确保商品分类统一的法律依据。
1、协调制度根据生产类别、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将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各类商品分为21类97章。
2、“如果项目、类别注释或类别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货物进行分类时,税目及相关的章节注释和类别注释的规定最为重要。
3、分类通则是商品分类中应遵循的原则,以保证每一种商品,即使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也能始终属于同一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分类的争议。
指导整个协调制度中商品分类的一般原则。
4、第1条的具体规定:章的标题、类别和分章对于整个协调制度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其单独列出,称为总分类规则。
5、为了避免各税目、子目所列商品的交叉分类,在许多大类、章下都有类注、章注、子目注,位于大类、章的顶端,用以解释税目、子目的文字说明,也有总分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中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6、关税分类的一般规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合作理事会关税分类目录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及使用本目录进行商品分类应统一遵循的分类原则和方法。
7、编号:时间:X,X,2021蜀山学海无涯,难作舟页码:第8页共8页协调制度分类通则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中的货物,应根据税目及有关类注或章注的规定确定。
税目、类注、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按以下规则确定。
8、注:这一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并将这些货物分为类别、章和子章。
每个类别、章或子章都有一个标题,尽可能准确地列出所包含商品的范围。
但在很多情况下,某个类别或章节所归类的商品种类很多,不可能全部列在类别和章节的标题中。
因此,在这条规则的开头,写明了标题是“仅为方便查找”。
因此,标题对商品分类没有法律效力。
本细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以下两条规则进行:(一)应当按照税目和任何有关类目、章注的规定办理;(税目、类别、章的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可按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从上述三(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许多商品可以直接按照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而不必适用归类总规则例如第三十章注3中提到的活马(税号0和医疗用品(税号0。
上面三(中提到的“税目、类、章的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这句话,目的是明确税目的规定和任何相关的类、章的注释是最重要的,换句话说,它们是确定分类时首先要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本章的一些税目只包括某些商品。
因此,根据规则2(,这些关税细目不能扩大到包括本章注释中未包括的货物。
规则二(所列货物,只要在检验时该不完整或未完成货物具有完整或完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即应视为包括该不完整或未完成货物;还应视为包括在检验时未组装或拆卸的货物的完整或成品(或根据本款可归类为完整或成品的货物)。
(二)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化合而成的物品。
由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根据规则3进行分类。
注:规则2((不完整货物或未完成货物)规则2(扩大了列出部分货物的所有税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货物,还包括不完整货物或未完成货物,只要在检验时具备完整货物或完成货物的基本特征。
本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空白,除非该空白已具体列在一个税目中。
所谓“毛坯”,是指具有成品或成品零件的大致形状或轮廓,但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
除了极少数情况,它们只能在进一步改进后作为成品或零件使用。
半成品(例如常见的棒、板、管等。
)不具备成品基本形状的,不应视为“毛坯”。
鉴于第一至第六类货物的范围,本规则本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货物。
关于适用这一规则的几个例子,请参阅相关类别和章节的一般注释(例如,第16类和第87和90章)。
规则2((物品的未组装或拆解部分)规则2(第二部分规定,成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或拆解部分应归入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
货物以未组装或拆解的形式送检,通常是因为包装、装卸或运输的需要,或为了包装、装卸或运输的方便。
本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卸形式送检的未完成产品或半成品,只要根据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以被视为完整产品或成品。
本规则所称“查验时未组装或者拆卸的部件”,是指其部件可以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组装的物品。
)或通过铆接、焊接和其他组装方法。
装配方式的复杂程度可以忽略不计,但其零件必须是成品,无需进一步加工。
一件物品的未组装部件超过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当单独归类。
关于适用这一规则的例子,请参阅有关类别和章节的一般注释(例如,第16类和第87和89章)。
鉴于第一至第六类货物的范围,本规则本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货物。
规则2((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或组合)规则2(是关于混合和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
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如税号03列出“马毛”)和列出由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商品的税目(如税号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如税号03列有“液体猪油,未经混合”,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则)在类别、章节注释或税目中列出的混合物应根据规则1的规定进行分类。
10本规则的目的是扩大任何所列材料或物质的税目,以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组合,同时扩大由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任何所列货物的税目,以包括部分由该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
10但是,该规则绝不意味着根据规则1的规定,将税则号列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不符合税则号列规定的货物,即货物因添加另一种材料或物质而失去原税则号列货物的特征。
10在本规则的末尾,规定混合和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如果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则必须根据规则3的原则进行归类。
规则3当货物根据规则2(或其他原因出现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特定名称的税种优先于通用名称的税种。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只谈到混合或组合商品中所含的某一部分材料或物质,或者零售包装中的某些商品,即使其中一个税目对该商品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详细,这些商品在相关税目中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
(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制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成套货物,如果不能按照规则3(进行分类,则应按照在本款适用条件下构成货物基本特性的材料或部件进行分类。
(如果货物不能按照第三条第(款或第(款归类,则应归入按照顺序排列的最后一个可以归类的税目。
注:对于根据规则2(或其他原因看似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物,本规则提供了三种归类方式。
这三项措施应按照其在本规则中的顺序适用。
相应地,规则3(只能在无法根据规则3(进行分类的情况下使用;规则3(只有在无法根据规则3(和(进行分类时才能使用。
因此,它们的优先顺序是具体的清单;基本特征;后分类只有在税目规定和类别、章节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规则。
例如,第97章注4(规定,根据税目规定可归入税号01至05或税号06之一的货物,应归入税号06之前的税号,即货物应根据第97章注4(的规定归类,而不是根据本细则归类。
规则3(规则3(是这些规则的第一种分类方法,规定名称较为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名称较为笼统的税目。
通过制定几个统一的规则来确定哪个税目比其他税目更具体是不可行的。
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列出产品名称比列类名更具体(如电动剃须刀、电动理发器应归入税号10,而不能归入税号08的便携式电动工具或税号09的家用电动机械)。
(如果某一税目所列的名称更明确地指的是某一种商品,那么该税目就比其他税目的名称对该商品不那么明确的税目更具体。
例:标识为汽车用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汽车附件归入税码08,而应归入税码03,因为该税码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由钢化或夹层玻璃制成的无框安全玻璃,已经成型并确定用于飞机。
该货物不应归入税号03中税号01或02所列货物的零件,而应归入税号07,因为税号中所列的安全玻璃更具体。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只谈到混合或组合货物中所含的某一部分材料或物质,或者零售包装中的某些货物,即使其中一个税目对该货物的描述比其他税目更全面、更详细,这些货物在相关税目中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应根据规则3(或(进行分类。
规则3(第二条中的分类方法仅适用于:(混合物。
(不同材料的组合货物(不同部分的组合货物(成套零售商品只有在无法根据规则3(进行分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一段。
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本款适用的条件下,才能根据构成货物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对货物进行分类。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因素决定其基本特征。
例如,商品的基本特征可以根据其所包含的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商品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根据其所包含的材料在商品使用中的作用来确定。
本规则所称“由不同部分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各部分相互固定、组合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货物,也包括各部分可以相互分离的货物,但这些部分必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通常不单独出售。
例:(由带活动烟灰缸的架子组成的烟灰缸。
(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是木制的)和几个形状规格相匹配的空调味瓶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一般来说,这种组合货物的所有件都装在同一个包装里。
本规则所称零售成套货物,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货物:(由至少两个不同的似乎归入不同税号的物品组成。
例如,六个奶酪叉不能作为该规则中提到的成套货物。
(为满足某种需求或进行某种特殊活动,将若干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
(其包装形式适合直接销售给用户,无需对货物进行重新包装(例如,用盒子、箱子包装或固定在木板上)。
相应地,它包括由不同的食物组成,混合在一起后可以制成即食菜肴或即食米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根据规则3(的规定分类的成套货物的例子:(用牛肉(加或不加奶酪)做成的小圆面包与三明治(税号0和法式薯片(税号0一起包装的成套货物。
该货物应归类为税号02。
准备一餐面的全套物品由一包未煮过的面(ID号0、一小袋芝士粉(ID号0和一小罐番茄酱(ID号0组成,装在一个纸盒里。
该货物应归类为税号02。
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
例如:(一罐虾(身份证号0、一罐肝酱(身份证号0、一罐奶酪(身份证号0、一罐火腿片(身份证号0和一根开胃香肠(身份证号0;(一瓶税号为08的烈性酒和一瓶税号为04的葡萄酒。
对于上述两个示例中列出的产品以及类似的混合产品,每个不同的产品都应归入其自己的税号下。
(全套美发工具由电动理发器(身份证号、梳子(身份证号、剪刀(身份证号、刷子(身份证号0和毛巾(身份证号0组成,装在皮套内(身份证号0。
这些货物应归入税号10。
(全套绘图工具由一把尺子(身份证号、一个圆盘式计算器(身份证号、一个绘图圆规(身份证号、一支铅笔(身份证号0和一个卷笔刀(身份证号组成,装在一个塑料盒子里(身份证号0。
这些货物应归入税号17。
以上成套商品应按其构成成套商品基本特征的组成部分进行分类。
10本规则不适用于其成分分别包装的货物,不论它们是否包装在一个共同的包装中,以及为生产饮料等按规定的比例包装。
规则3(10如果货物不能按规则3(或(归类,则应按数字顺序归入它们能归类的最后一个税目。
规则四不能按上述规则归类的货物,应归入与其最相似的货物的税目。
注: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1至3分类的货物。
它规定,这些货物应包含在与其最相似的货物的税目中。
当根据规则4进行分类时,必须将受检货物与类似货物进行比较,以确定哪些货物最相似。
那么报验的货物就应该和最相似的货物归入同一个税目。
当然,所谓的“相似”取决于很多因素,比如商品的名称、特点、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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