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x
《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知海网上搜索。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蜀山有路通了。
学海无涯页码:第15页共15页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1998年7月15日江苏省颁布。
1、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项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2、区、县规划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改后,外围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重要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相应调整或者修改。
调整或修订由原组织部门负责。
调整或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4、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后,市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改。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改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5、第六条市规划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6、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由原组织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
7、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8、第三章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第九条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条新建或不宜就地扩展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安排在外围城镇。
主城区用地应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现有污染工业企业要限期治理,按规划要求有计划地搬迁到规划工业区或调整其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布局和利用,预留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
港口布局应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在水质好、水资源丰富、易于保护的地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县规划部门应当参与相关选址工作。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县规划部门申请选址:(一)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二)需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改变土地原有使用性质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兴办企业。
,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五)临时使用土地30亩以上的;(六)其他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上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方可出具建设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选址意见的一般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县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二)市、县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出具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
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自行提交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土地性质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五)工程建设中,因堆放物料或设置运输通道,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面积地形图(一式六份)以及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向市、县规划部门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用地面积地形图(一式四份);(二)市、县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实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且延期后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作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抄送规划部门备案。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市、县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图纸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协议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范围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市、县规划部门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规划要求和图纸,受让人持土地出让合同到规划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需改变出让土地性质的,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协议关于转让程度的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重新核定土地性质并提出相关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期间,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改变。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兴办企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乡镇工业布局规划和乡镇工业社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集中布局,并服从市人民政府调整土地用途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规划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区等规划用地纳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于应当设置防护带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可以将防护带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
建设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布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重新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作出其他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或者在接到规划部门调整用地通知后,退还土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七条因抵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者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部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围墙、烟囱、水塔、蓄水池、城市雕塑等。
,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有地基、墙体和屋顶的临时房屋建筑;(临时围栏;(三)城市主要道路、广场沿线的各类广告设施,其他地段6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招牌,道路上的各类展示装置、宣传橱窗;(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物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的改造和装饰(包括开设店铺);(五)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道、地下通道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市区内道路宽度超过12米的城市道路和道路宽度超过7米的居住区道路;(二)市内国道、省道、县道;(三)主城区及外围城镇江河湖泊中的码头、堤防、护堤地、堤坝等水工建筑物,以及城市中其他五级以上通航河流;(四)城市范围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五)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工程中涉及的桥梁和涵洞;(六)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和轨道交通设施;(微波和无线电收发信机(塔);(八)市区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九)市区下列管道工程:直径1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道;直径大于230毫米的雨、污水管道,底部宽度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直径大于100毫米的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燃气管道;热力管道(沟);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地下电缆(沟)和架空电缆;电车架空线和电缆;道路宽度超过12米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工业管道和各种管道的架空管架;(十)县内下列管道工程:电压35千伏及35千伏以上的过境电力线路;与城市连接的长途电信线路和地下电信电缆;与城市连接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道工程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县城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本和副本制度。
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取得房屋产权证外,副本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图纸:(一)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二)拟建土地的权属证明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2份。
- 下载必读:
1、word格式文档无特别注明外均可编辑修改;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2、纯PPT格式课件,可能不包含音视频文件,无法播放。请谨慎下单,否则后果自负。
3、试题类资料,若没标明(含答案),则可能不含答案。对于标明含答案的试题,其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否则后果自负。- 版权声明:
该资料为 【上传人(卖家):盘川A】主动上传,所获收益归该上传人。本站对所上传内容,不做编辑和修改!知海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对该作品提供存储保护!我们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 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
- 本文标题:
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x
- 链接地址:
https://www.zhwenku.com/edit/40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