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年期末工程建设法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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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n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1、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2、案例一:案例一:n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3、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4、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5、案例一: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n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6、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7、n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8、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40万n甲方:某通用机械厂n乙方:某建工集团第八分公司n甲方为使本厂的筹建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20XX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n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
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
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
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
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n某通用机械厂基建科: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
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
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5万元。
n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案例二:案例二:n案情简介:20XX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XX年11月9日至20XX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20XX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n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6万元。
n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例三:n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4万元;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6万元n案例评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三: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n案情简介:20XX年3月,被告人顾某(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
20XX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n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n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四:案例评析n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四:n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案例五:违章冒险作业,出事被判刑n20XX年10月20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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