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等假冒注册商标案.doc
黄xx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a,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个体户,住成都市xx区双桥路南x街169栋73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 xx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本强,四川德阳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b,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自贡市xx区xx镇xx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 x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 xx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张c,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湖南省xx县xx乡xx村老屋40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 x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 xx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莉,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常d,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镇xx村七组。199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 xx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 x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 xx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楷,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邱e,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眉山市xx区多悦镇石马村一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 x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 xx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f,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自贡市xx区xx镇xx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 x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 xx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aa,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xx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xx市回龙乡徐堰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 x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 xx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祥玉,绵竹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 xx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7月2日申请延期审理,7月31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述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a及其辩护人刘本强、被告人常b及其辩护人徐勇、被告人张c及其辩护人尹莉、被告人常d及其辩护人罗楷、被告人邱e、被告人常f、被告人文aa及其辩护人曾祥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 xx年5月份起,被告人黄a、杨美华在他们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及黄a开设于成都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销售从被告人常b处购得的假冒剑南春、假冒全兴等酒。后又与常b达成口头协议,由常b从黄a处拉生产原酒,并由常b生产假冒名酒,然后供给黄a、杨美华二人销售。常b及其丈夫张c就雇请文aa驾驶川AK8404车从黄a处拉来江口醇、沪州二曲、绵竹大曲等酒,并先后组织常d、邱e、常f在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用上述原酒生产假冒剑南春酒100余件、假冒全兴酒50余件、假冒泸特酒20 xx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双流县华阳镇常b用作生产假冒名酒的出租房内挡获常b、张c、常d、邱e、常f、文aa,并提取大量假冒名酒及原料,同时在成都市华丰食品城兴宏酒类批发部挡获黄a,在兴达酒类批发部挡获杨美华,并提取大量假冒名酒。指控认为,被告人黄a、常b、张c、常d、邱e、常f、文aa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a辩称常b向黄a购买原酒翻装假酒,黄a向常b购买假酒,黄a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与常b达成由常b从黄a处拉生产原酒,并由常b生产假冒名酒,然后供给黄a、杨美华二人销售的口头协议。 被告人黄a的辩护人刘本强认为所谓口头协议是据常b交代而作的推断,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黄a与常b之间是一种买卖销售行为,生产、制造假酒行为系常b等人所独立完成并实施的,被告人黄a的行为仅仅是销售行为,没有生产行为,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构成犯罪,也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常b称是黄a与常b商量的由黄a提供原酒,用江口醇或绵大翻装剑南春,用尖庄翻装全兴,用泸二翻装泸特,用古都液翻装x粮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常b的辩护人徐勇认为常b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c对指控无异议,称生产假酒是黄a提出的。其辩护人尹莉认为张c是从犯,且能如实坦白罪行,并认为x粮液、泸州不属驰名商标。 被告人常d辩称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参与的产品的销售金额未达x万元,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罗楷称常d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犯罪中属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并且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能如实供述。 被告人邱e辩称只生产了30件剑南春。 被告人常f辩称参与的时间短,只帮忙洗瓶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aa辩称在不知是假酒的情况下运输的,未参与制造假酒。其辩护人曾祥玉称文aa有运输假酒的行为,但主观上无运输假酒的故意,指控文aa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能成立。 二、法院判决 经审查查明,20 xx年5月,被告人黄a与被告人常b口头约定由黄a提供原酒,常b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为黄a生产假冒名牌酒。此后,被告人常b雇佣文aa从黄a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沪洲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b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b、张c组织剑南春、全兴、x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雇佣被告人常d、邱e、常f洗瓶、翻装酒,并贴上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沪特商标88份、x粮液l 2.提取笔录及记账单,证实12月30日,公安人员从常荣身上提取记账单一张,载明假冒剑南春商标324套,全兴商标120 xx年12月31日供述证实与常b达成口头协议,由黄a提供原酒,由常b翻装假酒。对指控假冒剑南春16100件、1 124件,假冒全兴1650件,假冒泸州老窖特曲88瓶,假冒x粮酒1128件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