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 76-1999锤式粉碎淋灰机 .pdf
i c s 9 1 - 1 1 0 P 9 7 JI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筑 工业行业标准 3 G / T 7 6 一 1 9 9 9 锤式粉碎淋灰机 1 9 9 9 一 0 6 一 0 4发布 1 9 9 9 一 0 6 一 0 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 布 J G/ T 7 6 -1 9 9 9 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 局标函 1 9 9 8 2 1 6 号 要求, 建设部对1 9 9 2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 的国 家标准转化为行业 标准项目及 1 9 9 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 目进行了清理、 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 1 9 9 9 1 5 4 号文 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对 J J 4 8 -8 6 锤式粉碎淋灰机 标准 予L 4 确认、 发布, 新编号为J G / T 7 6 -1 9 9 9 0 为便于标准的实施, 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 首页、 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 并增加本说明后重 新印刷 , 原标准 版本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d G/ r 7 6 - 1 9 9 9 锤式 粉碎 淋 灰机 本标准适用于锤式粉碎淋灰机 以下简称淋灰机 该机在建筑施工中用于淋制砌筑与装修工程用 的石 灰膏 。 型号与基本参数 1 . 1 淋灰机产品型号由类、 组、 型、 主参数等代号组成。如需增添变型、 更新代号时, 可在主参数后按顺 序用印刷体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图示 如下 变型、 更新代号 主参数代号 生产率, t / h 型代号 锤式粉碎淋灰机 类、 组代号 灰浆制备及喷涂机械 标记示例 第一次改进设计的生产率为 2 t / h的锤式粉碎淋灰机。 标记为 U工 2 A 2 淋灰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型 号 U L I . 6U I . 2UL 2 . 5U L3 . 2 生产率, t / h 1 . 62 . 02 53 . 2 电动机额定功率, k W 毯 3 . 0镇 4 . 0镇 5 . 5 生石灰利用率, 9 5 整机质量, k g 2 6 0 30 03 1 03 4 0 注 生 产 率 是 指 生 石 灰 2技术要求 2 . 1 淋灰机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 2 淋灰机的全部铸、 锻、 焊、 热处理和机加工件应分别符合 J J 7 -1 4 -8 3各项建筑机械通用技术条 件 的规定 。 2 . 3 零件必须经过检验, 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2 . 4 传动系统必须运转平稳、 灵活, 不得有异常声音, 各紧固件无松动。 2 . 5 淋灰机的甩锤应转动灵活, 无碰撞和卡滞现象 2 . 6 甩锤的数量应不少于 1 8 个, 甩锤的使用寿命应不少于 1 0 0 h o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 1 9 9 9- 0 6- 0 4批 准1 9 9 9- 0 6- 0 4实施 I J G/ T 7 6 -1 9 9 9 2 . 7 淋灰机安装前, 应检查各排甩锤的质量, 其质量差应不超过3 0 g , 2 . 8 筛网孔直径应不大于5 mm, 其中心距应为1 0 1 2 m m, 筛网长度应不小于筒体长的 9 / 1 0 , 弧长应 不 “ 、 于 筒 体 圆 周 长 的 _14 0 2 . 9 在下半筒体底部或侧面应设有开门装置, 门的启闭应方便灵活。 2 . 1 0 筒体上部应设有进水管, 进人筒体的分水管应不少于 3 个。 2 . 1 1 粒径为1 0 0 mm的石灰块, 应能通过装料口。 2 . 1 2 工作装置的旋转方向必须有明显的箭头表示。 2 门3 主轴两端轴承处, 应有可靠的密封装置。 2 . 1 4 淋灰机的工作噪声, 在距机体边缘 1 m, 在装料 口等高处测量, 不得大于8 5 d B A o 2 . 1 5 电动机和传动系统的外露旋转部分, 应设有防护罩。 2 . 1 6 电动机应设有接零装置, 其电阻值应不大于。1 Q. 2 . 1 7 凡加工的外露表面应做防锈处理。非加工表面的涂漆应符合 J J 1 6 -8 3 建筑机械涂漆通用技术 条件 的规定。 2 门8 标准件、 配套件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 2 . 1 9 淋灰机应设有起吊孔、 钩或留有起吊位置。 2 . 2 0 用户在遵守保管、 使用、 维护规则的条件下, 自制造厂发货日起半年内 以一台班工作制计 , 因产 品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 制造厂应免费负责修理。 Ir 一 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有关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进行检验, 并填发产品合格证书方准出 3 . 2 淋灰机出厂前应进行空载试验; 成批生产的淋灰机, 每批应抽 2 -5 Yo 但不少于 1 台 进行负载 试验 。 I3 空载试验 时间不少于2 0 mi n , 并应符合2 . 4 , 2 . 5 的规定。 3 . 4 负载试验 时间不少于6 0 mi n , 按淋灰机的生产率连续加料, 并符合 a . 本标准2 . 1 1 , 2 . 1 3 , 2 . 1 4 , 2 . 1 6 和 3 . 3 各条的规定; b 测定电动机负载电流, 应不超过额定电流; c .轴承温升不超过 4 0 Ca 3 . 5 新产品鉴定、 老产品转产或停产两年以上再生产时, 应进行产品性能试验。 除符合3 . 3 , 3 . 4 条的要 求外,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标 志、 包装 淋灰机应在明显处固定产品标牌, 其型式、 尺寸和要求应符合J B 8 -8 2 产品标牌 的规定 标牌应标明 a .产品名称、 型号; b .生产率; c .主轴转速; d .电动机额定功率; e .整机质量和外形尺寸; f 制造 日 期和出厂编号; J G / T 7 6 -1 9 9 9 9 . 制造厂名称。 4 . 2 淋灰机出厂允许不装箱, 活动的零部件、 随机工具、 备件、 易损件应固定或放置在机体的适当位置 上。凡装箱出厂的产品, 应符合 J J 1 7 -8 3 建筑机械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的规定。 43 淋灰机出厂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 b .易损件图纸 可附在说明书内 ; c .产品合格证; d . 装箱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筑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家廷 。